合同履行抗辩是怎么回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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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。
对方要求你履行某行为,但由于其自身原因,你可以以其为由,拒绝履行对方的请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,具体是:
1、同时履行抗辩权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
2、先履行抗辩权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
3、不安履行抗辩权。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,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。
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
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
(三)丧失商业信誉;
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
什么叫抗辩
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,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、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(或检索抗辩权)等。
同时履行抗辩权
⒈成立要件 ①双方因同一合同,互负债务
② ②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a。无先行给付义务 b。无先后履行顺序 c。双方当 事人均享有 不存在违约问题
③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
⒉效力 行使后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,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效力。
先履行抗辩权
⒈成立 ①同一合同,互负债务
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
③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
⒉效力 行使后,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,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效力 行使此权与违约责任并存
不安抗辩权
⒈成立 ①一方有先为给付义务
②有难为给付之状况
a.经营状况严重恶化
b.有抽、转、逃行为害及债权人
c.丧失商业信誉
d.其他情况( 不可抗力、罢工、政府禁令)
③他方未提供担保
⒉行使 ① 不安抗辩人举证 难为给付之状况的确证
②及时通知 只可暂时中止合同 要求对方担保 否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
⒊效力 ①中止先行给付
通知(对方)即生效(不需诉讼 )
②相对人提供担保
③相对人不提供担保且合理期限内难为改变,得行使解除权
参考资料:http://www.scsfks.com/sfks1/ReadNews.asp?NewsID=1139
什么是抗辩理由
就是反驳对方的事由,支持自己诉讼的事由。
司法解释中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,内容是什么
抗辩 一、含义 二、对象 三、策略 1、“适用范围抗辩” 2、“构成要件抗辩” 3、“免责抗辩”和“减责抗辩”四、注意事项
一、含义 抗辩
在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告诉提出的答辩
所谓抗辩,就其字面意义而言,就是对抗并说明对抗之理由。
法律意义上的抗辩,则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。
一般而言,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。 [编辑本段]二、对象 律师代理案件,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后,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,并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。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,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。
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、进行抗辩,所针对的目标,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“法律规范”。 [编辑本段]三、策略 1、“适用范围抗辩”
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“法律规范”的“适用范围”。
注:
通常所谓“权利不发生抗辩”、“权利已消灭抗辩”、“当事人不适格抗辩”等,均在于证明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提出的“法律规范”的“适用范围”。
2、“构成要件抗辩”
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“法律规范”的“构成要件”。
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,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“法律规范”,作出原告败诉、被告胜诉的判决。
注:(示例)
1、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“无过错”、主张“不存在因果关系”、主张“无损害后果”等;
2、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,主张“内容真实”、主张“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”;
3、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,主张“不构成欺诈行为”;
4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,主张“产品无缺陷”等。
3、“免责抗辩”和“减责抗辩”
即主张被告有“免除责任”或者“减轻责任”的理由。属于如果抗辩成功,法庭将判决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
注:
1、“免责抗辩”:“诉讼时效抗辩”、“同时履行抗辩”、“不安抗辩”、“不可抗力抗辩”、“合同免责条款抗辩”及“法定免责事由抗辩”等。
2、“减责抗辩”:“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”、“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”、“违约金过高的抗辩”、“损失扩大的抗辩”及“不可预见的抗辩”等。 [编辑本段]四、注意事项 1、主张“适用范围抗辩”和“构成要件抗辩”,是以“事实”作为“抗辩理由”,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,即使被告未主张“适用范围抗辩”、“构成要件抗辩”,法庭亦应主动审查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,是否具备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。
2、主张“免责抗辩”和“减责抗辩”,则是用另一个“法律规范”作为“抗辩理由”,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,如被告未予主张,法庭将视为“放弃权利”而不予审查。
罗马法中一般恶意的抗辩是什么意思
根据罗马法,裁判官必须首先给原告授予诉权。不过在诉讼的第一个阶段,也要听取被告的陈述。如果被告主张抗辩权,则应把这些主张作为诉状中审判条件的例外附加在起诉程式中。至于其他抗辩,即使被告并没有提出相关的申请,裁判官也可以将其附加在起诉程式中。另外还有一些抗辩,即使没有被附加在起诉程式中,承员甚至也可以径自予以考虑。例如,恶意抗辩是诚实之诉的固有内容。可见,抗辩的概念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诉讼程序上的概念,但在罗马法时期,就隐含着须被告自己主张的抗辩与裁判官可自行援引的抗辩的分类。具体参见《德国民法总论》【德】迪特尔。梅迪库斯著,邵建东译,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,第82页。